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詹貴城 上列債權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因與債務人 康有銘 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之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此與訴訟標的欄之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不同,請查明後具狀更正誤繕之處。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4月13日及請求給付利息以年息百分之2.52計算之依據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繕本13份。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