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782號債權人 陳建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秀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姓名(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債務人之姓名欄位空白未填載)。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
三、債務人林秀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