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