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
易庭以97年度基小字第2186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即百分之零點六七六五),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一點
三五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