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歐新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歐新國於民國87年3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526,17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歐新國│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414,920元││月10日起│││├──┼─────┼─────┼──────┼──────┼───────┤│002│新臺幣│歐新國│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425,842元││3月30日起│││├──┼─────┼─────┼──────┼──────┼───────┤│003│新臺幣│歐新國│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56,365元││月14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