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培萱 即 何淑卿 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原裁定附件一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因將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誤植為新臺幣269,688元,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