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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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26號上訴人 吳協勲 被上訴人 李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員 林簡易庭 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113年度員小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而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民事聲明上訴狀具狀到院,對於本院員林簡易庭於113年5月23日所為113年度員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惟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而上訴人自113年6月17日提起上訴,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屬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洪堯讚法官林彥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