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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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金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3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金春因公共危險案件,前自行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提出現金,而經聲請人將之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惲文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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