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原告與被告林商行強化安全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啟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6,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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