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禾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法院對被告 顏銘毅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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