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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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吳水心 原告 吳博勝 原告與被告 吳盈慧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1,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56,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