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務人 洪薪博 債務人 林怡伶
一、債務人洪薪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薪博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怡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65%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㈠新台幣17,262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9年05月30日起至│2.6697﹪│109年07月01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9年11月29日止││109年11月29日止│2.6697﹪│├─────────┼────┼─────────┼─────┤│109年11月30日起至│4.077﹪│109年11月30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9年12月30日止│2.6697﹪│││├─────────┼─────┤│││109年12月31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077﹪│└─────────┴────┴─────────┴─────┘┌──────────────────────────────┐│㈡新台幣159,016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9年04月30日起至│2.6697﹪│109年05月31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9年10月29日止││109年10月29日止│2.6697﹪│├─────────┼────┼─────────┼─────┤│109年10月30日起至│4.077﹪│109年10月30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9年11月30日止│2.6697﹪│││├─────────┼─────┤│││109年12月01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07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