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榮政具保人歐周何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周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榮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歐周何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歐榮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仍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聲請人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執行拘提亦無著,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及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3紙、拘提報告書影本1紙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參。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