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姵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捌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貳佰柒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