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70號

原告 潘芳菱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修復漏水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被告之姓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記載「被告之姓名」。

三、提出門牌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提出起訴狀完整之繕本(應含所有證物)。

五、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請求修繕標的房屋所須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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