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吳尚臻

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1年度投簡聲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於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惟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本案係南投法院簡易庭法官作4件之罰鍰濫判,加鄭煜霖加判新臺幣(下同)9萬元。本就債權不存在,應停止執行,聲請鄭煜霖迴避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年度投簡聲字第5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承審法官鄭煜霖迴避,惟承審法官鄭煜霖就前揭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投簡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投簡聲字第5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於前揭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第一審終局裁判後,始於111年4月26日具狀聲請承審法官鄭煜霖迴避,揆諸前揭說明,因承審法官鄭煜霖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承審法官鄭煜霖迴避,應認聲請人所為法官迴避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

法官丁婉容

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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