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慶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慶源犯如附表所示拾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慶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共8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9至編號13所示之5罪,則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20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573號│第25300號│第253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91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22日│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91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21日│103年03月18日│103年03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918號│字第3918號│字第3918號│││(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徒刑2年確定)│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27日│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300號│第25300號│第253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103年02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判決│103年03月18日│103年03月18日│103年03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918號│字第3918號│字第3918號│││(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徒刑2年確定)│徒刑2年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102年12月0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02.0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300號│第7469號│第261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40│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2月17日│103年06月12日│104年10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9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40│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判決│││號│││├────┼──────────┼──────────┼──────────┤││判決│103年03月18日│103年07月08日│104年11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字第3918號│字第3918號│第15555號(臺中地檢│││(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編號1至8之罪曾經本│105年度執助字第789號│││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0│,編號9至13之罪曾經│││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徒刑2年確定)│徒刑2年確定)│4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08日│102年12月09日│102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195號│第26195號│第261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事實審││(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18││(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18││││1號)││1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09日│104年11月09日│104年11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555號(臺中地檢│第15555號(臺中地檢│第15555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789號│105年度執助字第789號│105年度執助字第789號│││,編號9至13之罪曾經│,編號9至13之罪曾經│,編號9至13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4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4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3│││├────────┼──────────┼──────────┼──────────┤││││││罪名│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195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555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789號,│││││編號9至13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