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09號聲請人尚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理成營造工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8月25日│1,458,728元│AN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