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69號聲請人 陳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51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2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