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62號聲請人 張貞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第七商業銀行│86ND00000000│股票│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2│同上│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同上│87NX00000000│股票│1│80│├──┼──────┼──────┼──┼──┼───┤│004│同上│88NX00000000│股票│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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