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997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錢采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是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息請求之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