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22928號、第24529號、第26574號、第26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儒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威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9月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共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20日,前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已於110年9月13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助辛字第60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被告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9月1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