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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