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淑媛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佐。查債務人原於98年7月29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固經本院98年8月24日裁定認可,惟該裁定業經本院民事庭以98年度事聲字第86號裁定廢棄確定在案,核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任職於高雄縣大社鄉大社國民小學,每月約有新台幣(下同)26,994之薪資固定收入,若再加計每年年終獎金42,773元,每月平均約可有30,558元之收入等情,有卷附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存摺各一份足參。
四、又債務人主張前雖於98年4月30日提出每月清償6,500元之更生方案,然當時其與配偶僅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97、00年出生),嗣因其第三名子女於98年6月2日誕生,受扶養人數增加,致其扶養費支出增多,實無法再負擔上開清償金額,乃於98年7月29日提出更新後之更生方案,將每月還款金額降低為5,700元,惟因漏未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中調整支出項目與金額以為說明,致債權人誤會其在相同生活條件下,提出不升反降之更生方案,而引發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疑慮。上開情形,業據其於99年1月18日重新提出新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口名簿等可佐。
五、復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名下並無財產,又需與其夫共同負擔三名年幼子女之養育費用,而聲請人之夫為水電工,無固定工作收入,且亦有積欠金融機構欠款,迄今仍有依與金融機構之協議每月繳納11,965元,無法協助償還或增加子女養育費用,家庭開銷大部分皆由聲請人負擔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及匯款單據在卷,堪信為真。參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高雄市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309元標準,聲請人財產及收入報告書列載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合計為26,475元,而債務人復稱願再縮衣節食,將總支出降低至24,558元等情,依上揭債務人家庭之開銷及其所需扶養之親屬等情況觀之,尚屬合理。
六、再觀諸債務人於99年1月18日重新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6,00
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為55.16%。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竭盡所能精簡開支,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努力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並將更生期限延長至8年,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查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55.1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044,17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元大商業銀行(股)│517,720│2,975│├──┼────────────┼─────────┼────────┤│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52,000│873│├──┼────────────┼─────────┼────────┤││3│荷商荷蘭銀行(股)│190,296│1,093│├──┼────────────┼─────────┼────────┤││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33,295│766│├──┼────────────┼─────────┼────────┤│5│聯邦商業銀行(股)│50,866│292│├──┼────────────┼─────────┼────────┤││合計│1,044,177│6,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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