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號聲請人 呂麗珠 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