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張志瑋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豐印張伊萍 等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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