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79號聲請人 曾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第三審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應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而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光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判決,以其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書可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非合法,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英志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