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陳國文 現在嘉義縣○○鄉○○村0鄰○○○村0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有文規定。又依照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可以為訴訟當事人的團體的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的主事務所是設在臺北市○○區○○○路○段○○號
,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依照前述第2條第2
項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沒
有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因此,本院依職權把本件
訴訟移送到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