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稅籍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號聲請人 蔡官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禎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