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俊豪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俊豪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79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