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秀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秀霞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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