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4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號),因再審聲請不合法,業經本院駁回在案,堪認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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