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 楊仁馨 訴訟代理人 羅文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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