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鑫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丁○○甲○○己○○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柒角伍分,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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