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94號聲請人耀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94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耀武工程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右昌分│000000000000│293,583元│93年9月2日││BR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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