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 李姿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1,156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