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陳贈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