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曾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