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39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