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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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2號聲請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甲○○因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經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案件,業據檢察官依法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裁定減刑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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