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誣告罪宣告刑部分有期徒刑「拾月」更正為「壹年」;減刑後徒刑欄「伍月」更正為「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於89年間所犯誣告罪,業經最後事實審之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5年12月21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判決後發覺為累犯,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聲字第511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年。茲檢察官原聲請減刑附表編號1宣告刑部分,記載10月,尚屬有誤,應更正為1年,並於減刑後徒刑欄更正為6月,詳如後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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