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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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國民身份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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