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56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票號AQ0000000號,金額新台幣肆萬陸仟元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