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強制執行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中所謂之「法院」,若實施強制執行之法院與受理債務人訴訟之法院不同時,因受理債務人起訴之法院較知悉債務人起訴之事由,並得據以決定是否停止執行,是上述法院即應指受理異議之訴之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其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並經受理等情,經查,聲請人上述起訴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96年度板簡字第
736號件受理在案,此有本院查註紀錄在卷可按,則依首揭之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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