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