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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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1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