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 陳正翔
范植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 葉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白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