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2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被   告  洪宜鈞 (原名 洪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2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下午2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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