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99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江宜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拾
捌萬伍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壹拾柒
萬零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