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83號聲請人即被 郭隆偉 律師告之辯任辯護人被告 林吳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5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林吳昌因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305條、第277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0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 林吳昌前 曾因案經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本案復係經警拘捕到案,且已經本院於100年9月1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案。本院綜核各情因認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並有羈押之必要性,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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